被代理公司与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:
甲方:被代理公司:
(1)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,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;
(2)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收支和保管;
(3)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、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;
(4)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、补充的原始凭证,应当及时予以更正、补充。
乙方: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:
(1)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,遵守有关法律、法规和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;
(2)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;
(3)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。应予以回避。
(4)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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